国家明确要求不得承接下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、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。
这些项目是:
1、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“十五小” 项目;
2、列入《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(大气)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》的项目;
3、列入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、工艺和产品的目录》的项目;
4、列入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》的项目;
5、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;
6、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电石、铁合金、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;
7、简易垃圾焚烧项目;
8、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。